Article 15
In force施工单位进行施工动火作业应当遵守下列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一)制定动火作业方案,确保动火作业的人员资格、作业环境、安全措施、应急处置等符合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二)按照单位的动火安全管理制度办理审批手续,经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批准;
(三)将动火作业区域与其他区域进行有效的防火分隔,清除动火区域内以及周围易燃、可燃物;
(四)加强消防安全现场监管,安排专人进行现场监护;
(五)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要求。
人员密集场所营业使用期间禁止施工动火作业;对于医院、养老院、宾馆等二十四小时营业使用的场所或者进行设备抢修确需施工动火作业的,除遵守前款规定外,应当采取更加严格的现场监管和应急处置等措施,确保安全。
Local Regulations · 扬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