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4
In force扬州古城内非住宅建筑的厨房动火部位以及烟道与建筑内的其他部位应当进行防火分隔,墙体应当采用不燃材料,顶棚和屋面应当采用不燃或者难燃材料。
经营者、居民因生产、生活需要使用瓶装液化气的,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规定,并对燃气器具和燃气设施进行维护保养,不得超量、违规存储气瓶。
生产经营性场所使用燃气的,应当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并保障其正常使用。
燃气经营者依法对其所属的设施设备消防安全负责,定期进行检查、维护和更新改造,加强管理,及时消除消防隐患。
Local Regulations · 扬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