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1
In force消防救援机构应当按照分级监督管理要求,依法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定期向社会公布消防监督检查结果和影响公共安全的火灾隐患。
具有行政审批职能的部门应当对审批事项中涉及消防安全的法定条件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不得核发相关许可证照或者批准开办;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应当依法处理。
Local Regulations · 扬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