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6
In force民宿、农家乐等场所应当在客房内设置逃生路线示意图,配备逃生器材及其使用说明,并设置明显标识或者放置在醒目位置。
密室逃脱、剧本杀等场所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市关于公共娱乐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要求,开展火灾风险自查整改,提高疏散逃生和火灾扑救能力,履行安全提示和告知义务,保障安全运营。
福利院、老年人照料设施、校外培训机构、托育机构等经营服务场所,应当按照消防技术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对未明确要求设置自动消防设施的,所有权人、使用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在服务对象住宿和主要活动场所设置消防应急照明,安装独立式火灾探测报警器、声光报警装置、简易喷水灭火等消防设施,配置灭火器、应急手电筒、自救呼吸器等灭火逃生器材,并保持完好有效。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对无人照料的儿童、老年人、残疾人和精神障碍患者等特殊人群实施消防安全登记,加强消防安全帮扶。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为特殊人群的住宅以及耐火等级低的老旧居民住宅安装独立式火灾探测报警器等设施。
Local Regulations · 扬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