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城市道路挖掘管理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December 17, 2025
- In force from
- May 1, 2026
- Articles
- 33 articles
(2025年10月30日鞍山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2025年11月27日辽宁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
本条例所称城市道路,是指城市供车辆、行人通行的,具备一定技术条件的道路、桥梁及其附属设施。
各区人民政府(含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鞍山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千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下同)市政管理部门根据管理权限,负责城市道路挖掘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工信、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公安交通管理、财政、交通运输、生态环境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道路挖掘的相关管理工作。
城市供水、排水、燃气、热力、供电、通信、交通标志等管线单位(以下统称管线单位)应当及时向市政管理、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等部门报送工程竣工资料、变更图纸和技术资料备案。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时,地下管线(廊)应当与城市道路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
制定城市道路年度建设计划时,应当提前告知相关管线行业主管部门和管线单位。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指导管线单位,根据城市道路年度建设计划和地下管线综合规划,制定各类专业管线年度建设计划。
各类专业管线年度建设计划应当与城市道路发展规划相协调,坚持先地下、后地上的施工原则,合理安排地下管线和道路的建设时序。
实施城市重大项目,管线单位应当同步完善相关配套的管线建设、更新。
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挖掘单位)应当在每年二月中旬前,按照城市道路管理权限分别向市、区市政管理部门申报当年城市道路挖掘计划。区市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报送的城市道路挖掘计划进行梳理汇总,于二月底前将相关信息报送市市政管理部门。市市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公安交通管理以及区市政管理等部门,根据申报统筹编制全市年度城市道路挖掘计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于三月底前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媒体、微信公众号等渠道向社会公布。
每年七月中旬前可以根据工程建设项目变化等情况对部分计划作出调整。调整后的城市道路挖掘计划应当重新向社会公布。
同一路段上的不同挖掘城市道路工程应当在同一时段内进行,避免重复开挖。
符合非开挖条件的工程应当优先采用非开挖技术。
因工程建设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挖掘单位应当提交自然资源部门批准签发的文件和有关设计文件,经市或者区市政管理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现场勘查、确认并依法批准,方可按照规定挖掘。
市或者区市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城市道路挖掘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准予挖掘的,应当依法核发市政设施建设类施工许可证。
区市政管理部门应当于每年一月中旬前向市市政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道路挖掘路段、面积、次数等基本情况。
挖掘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将施工信息告知挖掘路段所属街道办事处。
(一)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未满五年的;
(二)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未满三年的;
(三)当年十一月一日至次年三月三十一日城市道路冬季禁挖期内;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属于前款所列情形,挖掘单位因特殊情况确需挖掘的,应当按照道路管理权限经市或者区人民政府批准。
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应当全额缴入同级财政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按规定用于被挖掘道路的修复。
因特殊情况确需在冬季禁挖期内挖掘城市道路,由于温度等条件无法满足道路修复施工要求,需要对破损道路进行应急修复处理,待条件满足后再按照标准重新修复道路的,应当按照实际修复情况和修复标准交纳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的管理依照前款规定执行。
进行地下管线紧急抢修的,应当不间断施工直至修复完毕,施工现场须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完工后及时修复路面,保障行人和交通车辆安全。
市政管理和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门应当设立接收紧急抢修通知的联系方式。市政管理部门在接到通知后,应当派人前往施工现场进行监督、指导。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接到通知后,应当为承担紧急抢修任务的特殊车辆办理通行证,在通行路线、停靠位置等方面提供便利,保障其快速进场开展抢修作业。
(一)充分考虑周边道路交通情况,必要时可以实施分段挖掘施工、分段恢复道路、分段质量验收;
(二)挖掘管沟上口宽度大于下口宽度,管沟开口宽度不得小于800mm,宽度不足800mm的按照800mm标准予以恢复;
(三)各种管线的敷设,其顶面高度应低于路床顶面以下500mm,否则应当采取加固措施。严禁在路面结构层中敷设各类管线;
(四)妥善保护施工现场周围的既有建筑物、构筑物、绿化、市政公用设施等;
(五)挖掘道路后需敷设的配套窨井及各类设施检查井井体,应当采用预制或者现浇混凝土结构,不得设置在路面着力点上。塔杆、配电箱等构筑物,应当符合道路建设和城市市容有关规定;
(六)因特殊情况敷设管线施工处于停滞状态的,应当采取路面简易恢复措施,保障交通安全,落实防尘措施;
(七)横断挖掘的,应当在夜间进行,硬料回填,并设置夜间警示灯。当日不能完工的工程,应当于次日五时前恢复道路平整,并采取安全措施,保证道路通行。对已经回填的道路挖掘工程,应当在规定时限内恢复路面及交通标线等设施;
(八)对于不能及时修复的路面,应当采取安全措施保证道路通行安全;
(九)保障施工路段道路交通运行顺畅,重点道路原则上不采取中断交通的施工方式。
(一)在显著位置设置施工告示牌,告示牌载明项目名称、施工单位、施工范围、监理单位、施工现场负责人和电话、监督举报电话等信息,明确开工时间和恢复时间,并张贴市政设施建设类施工许可证复印件;
(二)设置规范的安全封闭围挡设施,挖掘单位应当与修复单位做好封闭围挡设施的衔接,在修复单位进场施工后方可拆除。尚未开始施工的路段,不得提前设置封闭围挡;
(三)按照规范要求设置交通导向标志、反光桶、反光带,悬挂施工安全标志、警示灯等安全警示标志。必要时,应当按照规范要求设置临时通道;
(四)按照批准的占道位置、面积,整齐、单侧堆放施工材料,弃土及时外运、日产日清,保证道路畅通;
(五)符合环保标准,统筹做好扬尘、噪声、污水、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工作;
(六)其他法律、法规及规范标准的规定。
市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验收申请后,及时委托并组织具有市政工程施工相应资质的修复单位(以下简称修复单位)开展验收。
修复单位应当在验收合格之日进场按照原道路施工标准或者优于原道路施工标准修复路面,并同时修复因道路挖掘施工受损的交通标识、标线等交通设施。
市政管理部门应当督促修复单位在约定的工期内完成路面修复。
修复单位应当在道路修复完成后,及时通知市政管理部门,由市政管理部门会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相关管线单位进行检查验收,并将验收结果告知属地街道办事处。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城市道路,不得交付使用。
城市道路质保期至少一年,自交付使用之日起计算。质保期内如出现沉陷、破损、交通标线脱落等问题,修复单位应当及时整改。其质保期自整改完成交付使用之日起重新计算。超过质保期的,由城市道路养护单位负责维修。
(一)未经批准,擅自挖掘城市道路的;
(二)未按照市政设施类建设施工许可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挖掘城市道路,或者需要移动位置、扩大挖掘面积、延长挖掘期限,未在批准挖掘期限届满前按照原审批程序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
(三)紧急抢修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不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的;
(四)未在城市道路施工现场设置明显安全警示标志和规范的安全封闭围挡设施的;
(五)挖掘城市道路后,不及时清理现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