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0

In force

挖掘单位在沟槽回填前应当及时告知市政管理部门,并在沟槽回填完成后,及时向市政管理部门申请挖掘竣工验收。

市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验收申请后,及时委托并组织具有市政工程施工相应资质的修复单位(以下简称修复单位)开展验收。

修复单位应当在验收合格之日进场按照原道路施工标准或者优于原道路施工标准修复路面,并同时修复因道路挖掘施工受损的交通标识、标线等交通设施。

市政管理部门应当督促修复单位在约定的工期内完成路面修复。

Local Regulations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