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8

In force

城市道路挖掘实行计划管理。编制城市道路挖掘计划应当与城市道路年度建设计划和专业管线年度建设计划相协调。

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挖掘单位)应当在每年二月中旬前,按照城市道路管理权限分别向市、区市政管理部门申报当年城市道路挖掘计划。区市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报送的城市道路挖掘计划进行梳理汇总,于二月底前将相关信息报送市市政管理部门。市市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公安交通管理以及区市政管理等部门,根据申报统筹编制全市年度城市道路挖掘计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于三月底前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媒体、微信公众号等渠道向社会公布。

每年七月中旬前可以根据工程建设项目变化等情况对部分计划作出调整。调整后的城市道路挖掘计划应当重新向社会公布。

同一路段上的不同挖掘城市道路工程应当在同一时段内进行,避免重复开挖。

符合非开挖条件的工程应当优先采用非开挖技术。

Local Regulations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