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3

In force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挖掘城市道路:

(一)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未满五年的;

(二)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未满三年的;

(三)当年十一月一日至次年三月三十一日城市道路冬季禁挖期内;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属于前款所列情形,挖掘单位因特殊情况确需挖掘的,应当按照道路管理权限经市或者区人民政府批准。

Local Regulations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