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9
In force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挖掘城市道路。
因工程建设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挖掘单位应当提交自然资源部门批准签发的文件和有关设计文件,经市或者区市政管理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现场勘查、确认并依法批准,方可按照规定挖掘。
市或者区市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城市道路挖掘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准予挖掘的,应当依法核发市政设施建设类施工许可证。
Local Regulations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