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征兵工作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December 5, 2025
- In force from
- January 1, 2026
- Articles
- 50 articles
(2025年12月4日河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Chapter 1总则
战时征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征兵工作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公民应当依法服兵役,自觉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征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征兵工作,承担本级征兵工作领导小组下列日常工作:
(一)宣传、贯彻征兵工作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制定、实施征兵工作方案和计划;
(三)组织实施体格检查、政治考核、役前教育、审定新兵、交接运输和接收退回新兵等工作;
(四)协调督促兵役机关和有关部门做好征兵工作;
(五)加强征兵廉政建设,及时处理有关征兵工作的咨询、投诉和举报;
(六)总结推广征兵工作经验和做法,提出加强和改进征兵工作意见建议;
(七)其他征兵工作有关事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应当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开展征兵业务培训;根据需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开展征兵辅助工作。
(一)兵役机关负责会同宣传部门开展征兵宣传,依法做好兵役登记、通知应征等征兵准备和送兵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对征兵工作实施监督检查;
(二)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应征公民体格检查、抽查复查,配合做好身体原因退兵协调处置等工作;
(三)医疗保障部门负责做好应征公民既往就医情况筛查,落实退回新兵的医保接续、待遇保障等工作;
(四)公安机关负责应征公民政治考核,配合做好政治原因退兵的核查处理,对公民兵役登记信息提供协助等工作;
(五)教育部门负责应征公民学历学业核查,指导其主管的各级各类学校开展征兵宣传和普通高等学校兵员预征预储等工作;
(六)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应征公民专业技能核查,指导技师学院和高级技工学校开展征兵宣传和兵员预征预储等工作;
(七)交通运输、铁路、民航等部门负责新兵运输,并协助做好新兵运输途中的安全保障等工作;
(八)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优抚安置和义务兵家庭优待工作,协助做好入伍新兵的中转保障,以及退役士兵再次入伍原服役期间信息的核查等工作;
(九)财政部门负责保障征兵工作所需经费及指导、监督征兵经费使用等工作;
(十)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公布履行兵役义务严重失信主体的失信行为及惩戒措施、信用修复结果等工作;
(十一)行政审批和政务信息管理部门负责征兵工作中政务数据共享的协调督促等工作;
(十二)宣传、网信、广播电视等部门负责协调做好征兵宣传和涉及征兵网络舆情管理等工作;
(十三)纪检监察机关负责廉洁征兵监督检查,查处征兵工作中的违纪问题等工作;
(十四)政府办公机构负责督导有关部门和单位履行征兵工作职责,协调落实表彰奖励等工作;
(十五)其他有关部门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应当依法积极配合做好征兵相关工作。
普通高等学校、技师学院、高级技工学校应当结合本校实际设立人民武装部,在学校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的领导下做好本校征兵工作。普通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应当由专门机构或者人员负责做好本校的征兵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同级军事机关根据上级的征兵命令,科学分配征兵任务,下达本级征兵命令,部署本行政区域的征兵工作;建立征兵任务统筹机制,依法优先保证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和对政治、身体条件或者专业技能有特别要求的兵员征集。
根据军队需要,可以按照规定征集女性公民服现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兵役机关应当会同宣传部门,协调组织网信、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文化和旅游、广播电视等部门,开展征兵宣传工作,鼓励公民积极应征。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应当深入开展爱国主义、革命英雄主义、军队光荣历史和服役光荣的教育,增强公民国防观念和依法服兵役意识。
兵役机关和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收集的个人信息依法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或者向他人非法提供。
对在征兵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按照国家、军队和本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在征兵工作中的违法违纪行为,都有权向有关部门投诉和举报。
Chapter 2征兵准备
县(市、区)人民政府兵役机关应当根据上级兵役机关的部署和要求,在每年十二月发布下一年兵役登记公告,明确兵役登记对象、时间、方式、流程等有关事项,组织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对本单位和本行政区域的适龄男性公民进行初次兵役登记。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兵役登记公告要求,通知本单位和本行政区域的适龄男性公民按时进行初次兵役登记。
公民登记时应当如实填写个人信息;已完成登记的,可以通过兵役登记网络平台或者到兵役登记站(点)变更原登记信息。本人因身体等特殊原因不能自主完成登记的,可以委托其亲属代为登记,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应当予以协助。
普通高等学校、技师学院、高级技工学校在进行新生学籍和在校生学年学籍电子注册时,普通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在学生毕业离校时,应当查验学生兵役登记情况,没有初次兵役登记的,应当督促其完成登记。
应征公民应当根据基层人民武装部或者普通高等学校、技师学院、高级技工学校的人民武装部的通知,在规定时限内,自行到全国范围内任一指定的医疗机构参加初步体检。
县(市、区)人民政府兵役机关和基层人民武装部以及普通高等学校、技师学院、高级技工学校的人民武装部应当加强对预定征集的应征公民的管理、教育和考察,了解掌握基本情况。
预定征集的应征公民应当保持与所在地基层人民武装部或者普通高等学校、技师学院、高级技工学校的人民武装部的联系,并根据县(市、区)人民政府兵役机关的通知按时应征。
预定征集的应征公民所在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应当督促其按时应征,并提供便利。不得以任何方式阻挠、干扰预定征集的应征公民参加应征。
Chapter 3体格检查、政治考核和审定新兵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应当组织对体格检查、政治考核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考核和廉洁教育。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征兵体检站设置情况进行检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应当组织对体格检查合格的应征公民进行抽查;抽查发现不合格人数超过规定比例的,应当全部进行复查。对兵员身体条件有特别要求的,应当进行全面复查。
对政治条件有特别要求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应当组织走访调查;走访调查应当安排部队接兵人员参加并签署意见,未经部队接兵人员签署意见的,不得批准入伍。
退出现役的士兵再次应征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应当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调阅档案资料,核查其在部队服役期间现实表现等情况。
退出现役的士兵,本人自愿应征并且符合条件的,可以批准再次入伍,优先安排到原服现役单位或者同类型岗位服现役;具备任军士条件的,可以直接招收为军士。
公示期满,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应当为批准服现役的应征公民办理入伍手续,开具应征公民入伍批准书,发给入伍通知书,并通知其户籍所在地的户口登记机关。
Chapter 4交接运输和接收退回新兵
新兵起运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欢送。
原征集地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应当及时核实退回原因以及有关情况,查验退回审批手续以及相关证明材料,核对新兵档案,办理退回人员及其档案交接手续,并按照国家和军队有关规定妥善保存和处置新兵档案。
原征集地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对退回人员身体复查结果有异议的,按照规定向指定的医学鉴定机构提出鉴定申请。经鉴定,符合退回条件的,由原征集地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接收,原征集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应当注销其应征公民入伍批准书,通知其户籍所在地的户口登记机关。不符合退回条件的,依法继续服现役。
对需要接续治疗的退回人员,原征集地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部队出具的接续治疗函,安排有关医疗机构予以优先收治;已经参加当地基本医疗保险的,医疗费用按照规定由医保基金支付;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按照规定实施救助。对因精神类疾病退回的新兵,原征集地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干预治疗、情感关怀等服务。
(一)入伍前有犯罪行为或者记录,故意隐瞒的;
(二)入伍前患有精神类疾病、神经系统疾病、艾滋病(含病毒携带者)、恶性肿瘤等影响服现役的严重疾病,故意隐瞒的;
(三)通过提供虚假入伍材料或者采取行贿等非法手段取得入伍资格的。
Chapter 5优待和奖励
适龄公民参加兵役登记、体格检查、政治考核、役前教育等履行兵役义务的活动,所在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应当视为出勤。
被批准服现役的应征公民,是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工作人员的,原单位应当发给离职当月的全部工资、奖金及各种补贴。
义务兵和服现役不满十二年的军士入伍前是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工作人员的,服役期间原单位保留人事关系或者劳动关系;退出现役后选择回原单位的,应当享受不低于本单位同岗位、同工龄职工的各项待遇。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应当依法开展拥军优属活动,结合春节、建军节等重大节日和纪念日走访慰问现役军人家属和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遗属等,在全社会营造拥军优属的氛围。
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在校生、应届毕业生被就读学校所在地批准入伍的,入学前户籍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其家庭除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外的其他方面的优抚待遇。
应征公民家属积极支持、鼓励亲属应征,对当地征兵工作起到推动作用的,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企业事业组织提名,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兵役机关批准,给予奖励。
Chapter 6法律责任
新兵以逃避服兵役为目的,拒绝履行职责或者逃离部队,被军队除名、开除军籍或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依法不得录用为公务员或者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不得招录、聘用为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两年内不准出境或者升学复学,纳入履行国防义务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实施联合惩戒;被军队除名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并处以入伍地当年义务兵家庭优待金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一)拒不接受征兵工作任务或者未完成征兵工作任务的;
(二)阻挠适龄公民参加兵役登记、应征入伍,或者拒不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征兵工作的;
(三)为拒绝、逃避征集的应征公民办理公务员或者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录用,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录、聘用,两年内出境或者升学复学手续的;
(四)弄虚作假、隐瞒真实情况或者采取其他手段为应征公民逃避服兵役提供帮助的;
(五)其他妨害征兵工作的行为。
(一)贪污贿赂的;
(二)为应征公民逃避服兵役提供帮助或者故意把明显不合格人员征集入伍的;
(三)利用职权,擅自办理征兵入伍手续的;
(四)出具虚假体格检查结论、政治考核材料以及其他虚假证明的;
(五)故意拖延办理入伍手续,阻碍公民应征入伍的;
(六)拒不接收部队按规定退回的不合格新兵的;
(七)泄露或者向他人非法提供兵役工作信息的;
(八)其他违反征兵工作规定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