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9

In force

国家工作人员在征兵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贪污贿赂的;

(二)为应征公民逃避服兵役提供帮助或者故意把明显不合格人员征集入伍的;

(三)利用职权,擅自办理征兵入伍手续的;

(四)出具虚假体格检查结论、政治考核材料以及其他虚假证明的;

(五)故意拖延办理入伍手续,阻碍公民应征入伍的;

(六)拒不接收部队按规定退回的不合格新兵的;

(七)泄露或者向他人非法提供兵役工作信息的;

(八)其他违反征兵工作规定的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