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8

In force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罚:

(一)拒不接受征兵工作任务或者未完成征兵工作任务的;

(二)阻挠适龄公民参加兵役登记、应征入伍,或者拒不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征兵工作的;

(三)为拒绝、逃避征集的应征公民办理公务员或者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录用,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录、聘用,两年内出境或者升学复学手续的;

(四)弄虚作假、隐瞒真实情况或者采取其他手段为应征公民逃避服兵役提供帮助的;

(五)其他妨害征兵工作的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