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0

In force

在征集期间,应征公民被征集服现役,同时被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招录或者聘用的,应当优先履行服兵役义务。有关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应当服从国防和军队建设的需要,支持其应征入伍,服现役期间保留其被录用或者聘用资格,允许其延后入职。

被批准服现役的应征公民,是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工作人员的,原单位应当发给离职当月的全部工资、奖金及各种补贴。

义务兵和服现役不满十二年的军士入伍前是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工作人员的,服役期间原单位保留人事关系或者劳动关系;退出现役后选择回原单位的,应当享受不低于本单位同岗位、同工龄职工的各项待遇。

Local Regulations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