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保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December 1, 2025
- In force from
- January 1, 2026
- Articles
- 59 articles
(2016年11月10日保定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2016年12月2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批准 2025年10月22日保定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修订 2025年11月26日河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
Chapter 1总则
建制镇城区,可以参照本条例执行。
县级人民政府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落实辖区内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具体工作,对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的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进行指导。
市、县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行政审批、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卫生健康、市场监管、公安、商务、农业农村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创新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服务机制,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和经营,鼓励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科学技术研究和应用,积极探索治理新模式,提高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科学化、精细化、智能化管理水平。
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应当开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方面的公益宣传,对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破坏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行为进行劝阻、投诉和举报。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立举报电话、举报邮箱等,并向社会公布;对受理的举报事项应当及时依法处理。
对在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由市、县级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Chapter 2责任区制度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是指单位或者个人所有、使用或者管理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场所及周边一定范围内的区域,具体范围由市、县级人民政府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划定并公布。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城市道路及其附属设施、桥梁和桥下空间、地下通道、公共广场、公共水域和公共厕所,由维修养护单位和清洁作业单位根据职责分工负责;
(二)居住区(含住宅区、集中或者零散居住区等,下同)实行物业管理的,由业主委托的物业服务人负责,自行管理的由业主负责,其他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负责;
(三)商店、超市、城市集贸市场、展览展销场馆、宾馆、饭店和其他公共场所,由经营单位或者管理单位负责;
(四)车站、码头、停车场、公交站点和其管理范围,由经营单位或者管理单位负责;
(五)城市范围内的河道、湖泊等水域和岸线、河道两侧管理区域,由河道管理单位负责;
(六)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由施工单位负责,尚未开工的建设用地,由建设单位负责;
(七)文化、体育、娱乐、游览等公共场地,由经营单位或者管理单位负责;
(八)风景名胜区、科技园区、工业园区和经济开发区内的公共区域,由经营单位或者管理单位负责;
(九)机关、团体、部队以及学校、医院、厂矿等企业事业单位的管理区域,由本单位负责;
(十)城市各种摊点由从业者负责;
(十一)城市绿地由养护管理责任人负责;
(十二)城市内铁路按土地使用范围,由铁路运输企业或者有关单位负责。
依据前款规定,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人仍不明确的,由所在地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确定;跨行政区域的,由共同的上一级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一)保持城市市容整洁,无占道经营、店外设摊、乱倒垃圾、乱堆乱放、乱拉乱挂、私搭乱建、乱泼污水、擅自占用绿地和损坏花草树木等行为;
(二)保持环境卫生整洁,地面无暴露垃圾、粪便、渣土,无污水、积雪、污迹,按照规定设置环境卫生设施,并保持完好和整洁;
(三)保持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表面整洁,灯光亮化设施完好、无缺损,空调外机安装、广告灯箱、店铺招牌、遮阳(雨)篷、卷帘门、阳台封闭等应当符合规定,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门窗应当保持整洁完好,无乱涂乱贴等现象;
(四)建筑物退让道路红线范围内的路面无坑洼、破损。
Chapter 3城市市容管理
禁止对建筑物、构筑物的外立面擅自进行改建,禁止以破墙开门开窗等方式改变或者破坏建筑物、构筑物的整体容貌。
在市、县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街道的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外、窗外,不得堆放、吊挂影响城市市容或者危及安全的物品。
临街建筑物外立面上安装的防护栏、空调外机、遮阳(雨)篷应当保持安全、整洁、美观。
主要街道和重点区域的范围由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
设置架空管线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广场实行管线入地。
对不符合要求的现有架空管线,应当由产权单位或者使用单位逐步改造或者设置为隐蔽方式,并标识清晰。但按照设计施工规范不能入地或者现场不具备入地条件的除外。
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发现架空管线出现折断、垂落、松动、倒塌、倾斜等情况后,应当督促架空管线所有权人、管理人及时抢修,恢复架空管线的正常状态;情况紧急的,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单位采取应急处置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线(缆)、杆、管、箱等设施的所有权人、管理人应当完善权属等标志标识;存在破损、倾斜、附属设施缺失等现象的,所有权人、管理人应当及时整改;已废弃的,所有权人、管理人应当及时拆除。
堆放的物料可能对环境造成污染的,应当做好防尘降尘、防污措施。
在城市划定特定公共区域内临时摆设摊点,应当向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书面承诺落实市容环境卫生责任。经营者应当按备案的时间、地点和范围从事有关经营活动,并负责经营范围内的环境卫生。
(一)设置环境卫生设施,有专门收纳垃圾的人员,保障活动现场及周边区域整洁;
(二)音响设备的噪声值不得超过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三)及时清扫现场,保持周围市容和环境卫生符合要求;
(四)不得影响车辆或者行人通行;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一)超出门、窗和墙体外立面进行店外经营、作业、展示、宣传、推广商品或者服务;
(二)在店外堆放、吊挂、晾晒物品影响城市市容的;
(三)放置物品占用盲道、影响通行;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影响城市市容的行为。
(一)道路路面平坦,路缘石整齐、无缺损,无障碍设施畅通、完好;
(二)交通护栏、隔离墩、交通指示牌、防护墙、声屏障和照明、排水等设施保持整洁、完好、有效;
(三)在道路和其他公共场地设置井盖(含沟盖、雨箅)等设施,应当保持齐全、完好、正位,与路面保持平顺,无缺损、移位,无堵塞;
(四)信息亭、候车亭、岗亭、邮政信箱、箱式变电间等公用设施保持整洁、完好。
井盖所有权人、管理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完善权属等标志标识,定期对井盖等设施进行巡查、维修和养护,保障设施安全运行;出现井盖等设施丢失、破损、移位、堵塞、塌陷或者其他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设立警示标志、护栏或者采取其他临时安全防护措施,并及时补装、更换或者正位。
排水窨井所有权人、管理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设置防坠设施,定期做好维护工作。
(一)建设工程施工应当遵守国家和省大气污染防治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工地设置硬质围挡,并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铁路等特殊路段按有关要求落实;
(三)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建设单位应当对裸露地面进行覆盖;超过三个月的,应当进行绿化、铺装或者遮盖;
(四)拆除建筑物、构筑物,采取防尘措施;
(五)对车辆进出施工现场道路进行硬化;
(六)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当及时清运;在场地内堆存的,应当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当进行资源化处理;
(七)驶离施工现场的车辆保持清洁;
(八)施工排水按规定排放,不得外泄污染路面;
(九)建设工程竣工后,应当及时拆除工地围挡等临时设施,清运建筑垃圾、剩料清理、平整场地;
(十)毗邻的市政设施保护完好,不得擅自移动或者损坏。
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企业负责停放秩序维护和运营调度,及时清理违规停放、存在安全隐患和不能使用的车辆,自觉接受公众监督。
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使用人应当自觉遵守服务协议约定,文明用车,按规定的地点有序停放。
Chapter 4环境卫生管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城市环境卫生设施,不得擅自拆除、移动或者停用城市环境卫生设施,不得擅自改变环境卫生设施的用途。
城市应当发展水冲式公共厕所。城市集贸市场、旅游景点、车站、港口、广场等公共场所,应当配套建设全天对外开放使用的水冲式公共厕所。
商场、饭店、旅馆、体育场(馆)、停车场等公共建筑和公共场所的附属式公共厕所应当对外开放。
鼓励有条件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沿街单位的厕所对外开放。
市、县级人民政府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加强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密闭运输和处置等设施、设备的建设。
单位、家庭和个人应当按照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规定的地点和方式,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至指定地点或者指定收集容器、设施,不得随意倾倒、抛撒、焚烧和堆放生活垃圾。不得在屋顶和公共场所堆积垃圾、杂物,维护居住区的整洁。
作业企业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收集和倾倒生活垃圾。
产生餐厨废弃物的单位和个人不得出售、倒运,不得将餐厨废弃物投放或者排入生活垃圾收集设施、污水排水管道、雨水管道等市政公共设施及河道、渠道、湖泊、水库等场所,不得与其他垃圾混倒。
运输建筑垃圾应当随车携带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按照有关的规定行驶,运输车辆应当将建筑垃圾运至经依法核准的建筑垃圾消纳场地。运输过程中不得丢弃、遗撒建筑垃圾,不得超出核准范围承运建筑垃圾。
市、县级人民政府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建筑垃圾运输车辆数字化监管平台,对运输车辆进行全过程监管。
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进行日常监管。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人对责任区内的积雪,应当及时清扫和铲除,并堆放到指定地点。
在市区内饲养宠物,不得影响环境卫生。对宠物在道路和其他公共场所产生的粪便,饲养人应当即时自行清除。
饲养信鸽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影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
(一)随地吐痰、便溺;
(二)乱丢瓜果皮核、纸屑、烟头、口香糖、饮料罐、塑料袋、包装袋等废弃物;
(三)乱倒污水,乱丢电池、荧光灯管、电子显示屏等有毒、有害物品;
(四)焚烧树叶、垃圾或者其他物品;
(五)在街巷和居住区从事商业性屠宰家畜家禽和加工肉类、水产品等活动;
(六)在当地人民政府禁止的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
(七)沿街散发商品广告、传单,擅自占道加工、制作、修理;
(八)影响环境卫生的其他行为。
Chapter 5法律责任
(一)不依照法定程序进行行政执法的;
(二)打骂、侮辱当事人的;
(三)故意损坏、擅自处理或者侵占当事人物品的;
(四)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五)对依法应当受理的举报、投诉不受理,对已受理的举报、投诉不调查、不处理的;
(六)收取罚款未出具罚没收据的;
(七)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
违反本条例规定,管线所有权人、管理人未尽到维护管理责任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人对责任区内的积雪,应当及时清扫和铲除,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对宠物在道路和其他公共场所产生的粪便,饲养人未及时清除的,责令清除;拒不清除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沿街散发商品广告、传单,擅自占道加工、制作、修理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在街巷和居住区从事商业性屠宰家畜家禽和加工肉类、水产品等活动的,责令改正,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Chapter 6附则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承接市容环卫管理有关行政处罚权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