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

In force

城市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场所的所有权人、管理人是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人。所有权人、管理人、使用人之间约定管理责任的,从其约定。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城市道路及其附属设施、桥梁和桥下空间、地下通道、公共广场、公共水域和公共厕所,由维修养护单位和清洁作业单位根据职责分工负责;

(二)居住区(含住宅区、集中或者零散居住区等,下同)实行物业管理的,由业主委托的物业服务人负责,自行管理的由业主负责,其他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负责;

(三)商店、超市、城市集贸市场、展览展销场馆、宾馆、饭店和其他公共场所,由经营单位或者管理单位负责;

(四)车站、码头、停车场、公交站点和其管理范围,由经营单位或者管理单位负责;

(五)城市范围内的河道、湖泊等水域和岸线、河道两侧管理区域,由河道管理单位负责;

(六)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由施工单位负责,尚未开工的建设用地,由建设单位负责;

(七)文化、体育、娱乐、游览等公共场地,由经营单位或者管理单位负责;

(八)风景名胜区、科技园区、工业园区和经济开发区内的公共区域,由经营单位或者管理单位负责;

(九)机关、团体、部队以及学校、医院、厂矿等企业事业单位的管理区域,由本单位负责;

(十)城市各种摊点由从业者负责;

(十一)城市绿地由养护管理责任人负责;

(十二)城市内铁路按土地使用范围,由铁路运输企业或者有关单位负责。

依据前款规定,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人仍不明确的,由所在地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确定;跨行政区域的,由共同的上一级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Local Regulations · 保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