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5

In force

工业固体废弃物、医疗废弃物以及其他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有毒有害废弃物,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单独收集、贮存、运输和处置,禁止混入生活垃圾、建筑垃圾或者随意丢弃。

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进行日常监管。

Local Regulations · 保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