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8
In force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推广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建立地下管线综合信息系统。城市供水、排水、供气、热力、电力、通讯等管线权属单位应当按有关规定及时报送专项管线信息。已建设地下综合管廊且具备使用条件的区域,所有新建、改扩建的管线应当按照要求入廊。
设置架空管线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广场实行管线入地。
对不符合要求的现有架空管线,应当由产权单位或者使用单位逐步改造或者设置为隐蔽方式,并标识清晰。但按照设计施工规范不能入地或者现场不具备入地条件的除外。
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发现架空管线出现折断、垂落、松动、倒塌、倾斜等情况后,应当督促架空管线所有权人、管理人及时抢修,恢复架空管线的正常状态;情况紧急的,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单位采取应急处置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线(缆)、杆、管、箱等设施的所有权人、管理人应当完善权属等标志标识;存在破损、倾斜、附属设施缺失等现象的,所有权人、管理人应当及时整改;已废弃的,所有权人、管理人应当及时拆除。
Local Regulations · 保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