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
In force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建立与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相适应的资金投入和经费保障机制,所需经费纳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创新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服务机制,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和经营,鼓励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科学技术研究和应用,积极探索治理新模式,提高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科学化、精细化、智能化管理水平。
Local Regulations · 保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