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4
In force城市道路、桥梁上设置的隔离墩、防护栏、防护墙、隔音板、路缘石、便道砖等设施和其他公共场所设置的交通、通讯、邮政、电力、互联网、有线电视、市政公用、环境卫生、生活服务、文体休闲等公共设施,由维修养护单位和清洁作业单位根据职责分工负责,保持安全、整洁、完好,并与周围景观相协调,出现破旧、污损、丢失的,应当及时修复、更换或者补充。
井盖所有权人、管理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完善权属等标志标识,定期对井盖等设施进行巡查、维修和养护,保障设施安全运行;出现井盖等设施丢失、破损、移位、堵塞、塌陷或者其他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设立警示标志、护栏或者采取其他临时安全防护措施,并及时补装、更换或者正位。
排水窨井所有权人、管理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设置防坠设施,定期做好维护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保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