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6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向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擅自在城市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摆设摊点,或者未按备案的时间、地点和范围从事有关经营活动的,责令停止经营;拒不停止经营的,每次处以二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的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保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