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2

In force

沿街店铺经营者应当保持店容店貌整洁,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超出门、窗和墙体外立面进行店外经营、作业、展示、宣传、推广商品或者服务;

(二)在店外堆放、吊挂、晾晒物品影响城市市容的;

(三)放置物品占用盲道、影响通行;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影响城市市容的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保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