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
- Promulgated
- September 25, 2025
- In force from
- November 1, 2025
- Articles
- 61 articles
(2016年1月29日上海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2025年9月25日上海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的决定》修正)
Chapter 1总则
老年人应当遵纪守法,履行法律规定的各项义务。
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老龄事业发展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老龄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将老龄工作纳入政府部门考核机制。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确定专门人员负责本辖区内的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并提供必要的工作经费和条件。
市和区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同级民政部门,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保障工作经费,承担相关日常工作。
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以下简称赡养人)、扶养人应当依法履行赡养和扶养义务。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应当协助、支持各级人民政府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应当依法履行保障老年人权益的相关义务。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应当反映老年人的要求,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组织开展为老年人服务活动。
本市鼓励发展老年慈善事业,提倡为老年人提供志愿服务。
青少年组织、学校和幼儿园应当对青少年和儿童进行敬老、养老、助老的道德教育和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法制教育。
广播、电影、电视、报刊、网络等应当开展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宣传,弘扬敬老、养老、助老的传统美德。
每年老年节所在月为本市敬老月。
本市实行老年人口状况和老龄事业发展情况的年度监测统计与信息发布制度。
Chapter 2家庭赡养与扶养
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
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老年人离婚或者再婚等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
赡养人不得要求老年人承担力不能及的劳动。
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的,老年人可以依法要求赡养人给付赡养费。
对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赡养人应当承担照料责任;不能亲自照料的,可以按照老年人的意愿委托他人或者养老机构等照料。
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问候老年人。
对入住养老机构的老年人,家庭成员应当经常探望;对较长时间未探望老年人的家庭成员,养老机构可以提出建议,督促其前往探望。
赡养人不得因老年人离婚、再婚而索取、隐匿、扣押老年人的合法财产或者有关证件,不得限制老年人的合法居住权利。
有独立生活能力的成年子女或者其他亲属要求老年人经济资助的,老年人有权拒绝。成年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以无业或者其他理由,强行索取、克扣老年人的财物。
老年人依法订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或者与他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受法律保护,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
老年人自有或者承租的住房,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侵占,不得擅自改变产权关系或者租赁关系。
老年人与子女或者其他亲属共同出资购买的住房,老年人依法享有相应的房屋所有权以及居住的权利。子女或者其他亲属出资购买老年人原来承租或者居住的唯一住房,应当保证老年人继续居住的权利。
子女或者其他亲属经老年人同意,借用老年人房屋的,到约定归还期限应当及时归还,不得无故拖延。
居住在老年人自有住房中的成年子女或者其他亲属,老年人不同意其继续居住的,应当及时迁出。
征收老年人享有份额的住房,应当依法保障老年人的权利。
老年人签订意定监护协议时,可以申请办理公证,也可以邀请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老年人组织、养老服务机构等见证现场情况。民政部门应当制定见证活动工作指引,并对相关组织开展见证活动进行指导、培训。
老年人未事先确定监护人的,其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确定监护人。
民政部门、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老年人组织、养老服务机构等发现老年人确定的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的,应当予以劝阻、制止;情节严重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反映。
具有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法定情形的,有关个人或者组织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
由兄、姐扶养的弟、妹成年后,有负担能力的,对年老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
老年人因患病需要赡养人进行照料护理的,鼓励赡养人所在的用人单位通过调整工作安排等方式予以支持。
老年人患病住院治疗期间,其赡养人可以享受每年累计不超过五个工作日的陪护假。赡养人为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所生的独生子女的,可以享受每年累计不超过七个工作日的陪护假。陪护假期间的工资,按照本人正常出勤应得的工资发给。
Chapter 3社会保障
本市建立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市经济发展、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物价上涨等情况,适时提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水平。
医疗保障、卫生健康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逐步扩大老年人常用药品和医疗康复项目的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减轻老年人的医疗康复负担;完善社区用药政策,建立慢性病患者长处方等机制,满足老年人常见病、慢性病的基本用药需求。
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由民政部门给予特困人员供养。
本市不断完善临时救助、综合帮扶等社会救助制度,对因灾、因病或者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老年人家庭给予生活救助。
(一)特困人员;
(二)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
(三)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
(四)刚性支出困难家庭成员;
(五)民政定期定量补助对象等国家和本市明确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区以及乡镇人民政府在实施农村危旧房屋改造时,应当优先帮助符合条件的老年人家庭进行改造。
Chapter 4社会服务
市发展改革、民政、财政、规划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管理等部门应当建立促进普惠养老服务发展机制,培育发展普惠养老服务机构,支持闲置、存量资产统筹利用,健全普惠养老服务价格形成机制,优化综合监管与服务。
本市支持各类经营主体提供市场化养老服务,推动养老服务产业规模化、集群化、品牌化发展,满足老年人多样化需求。
民政部门应当推动养老机构提升服务品质,重点发展护理型床位,改善居住空间布局,完善老年认知障碍支持服务,提高养老服务规范化水平。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托综合为老服务中心、家门口养老服务站等设施,发展老年助餐、日间照料、专业照护、康复护理等嵌入式社区养老服务。
民政部门应当支持养老服务机构等为居家老年人上门提供家庭照护床位服务,以及助浴、陪诊、助行、紧急救援、探访关爱等服务。
民政、卫生健康、医疗保障部门应当推动健全养老服务机构和医疗卫生服务机构双向转诊、床位资源联动转介等协同机制,强化整合照护服务模式。
鼓励为高龄、无子女老年人提供经常问候、居家安全检查等志愿服务。
鼓励社会工作机构、社会工作者根据老年人的需求,运用社会工作专业知识、方法和技能,为老年人提供专业化的社会服务。
市场监管、民政、商务、文化旅游、卫生健康等部门应当依法加强监督管理,营造安全、便利、诚信的老年人消费环境,及时处理侵害老年人消费权益的举报投诉,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
金融、公安、民政、教育等部门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按照各自职责采取多种方式加大老年人基础金融知识和防诈骗知识宣传普及力度,加强对非法集资、诈骗等违法行为的监测和预警,依法打击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的非法金融活动。
Chapter 5社会优待
公安机关为老年人办理居民身份证时,对行动不便的老年人,应当提供上门采集指纹、拍照、送证等便利服务。
鼓励医疗机构减免老年人普通门诊挂号费和经济困难老年人的诊疗费。
鼓励医疗机构和医务工作志愿者为老年人提供义诊服务。
金融机构应当为老年人办理业务提供便利,设置老年人优先窗口,并提供引导服务;对办理转账、汇款等业务或者购买金融产品的老年人,应当提示相应风险。
商业银行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减免养老金异地取现手续费。
博物馆、美术馆、科技馆、纪念馆、图书馆、文化馆、群艺馆、影剧院、体育场馆等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应当向老年人免费或者优惠开放,并提供便利服务。
公共体育场馆应当设置适合老年人体育健身活动的设施,加强科学健身指导,设立安全警示标志,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实行收费的体育健身项目,应当给予老年人价格优惠。
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庭审、执行等环节,为老年人提供便利和优先服务;对高龄、失能等行动不便的老年人,可以上门立案。
老年人可以依法获得法律援助。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完善老年人法律援助服务网络,简化申请程序,为老年人就近申请和获得法律援助提供便利。
鼓励律师事务所、公证机构、司法鉴定机构、基层法律服务所等法律服务机构为经济困难的老年人提供免费或者优惠服务。
Chapter 6宜居环境
各级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优先推进与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服务设施的改造。
无障碍设施的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负责对无障碍设施进行维护,保证其正常使用。
本市支持居民开展既有居住建筑适老性改造,方便老年人生活和出行。
本市推动老年人居家环境适老化改造,支持制定适老化改造相关标准。符合条件的老年人进行居家环境适老化改造的,由市和区人民政府给予适当补贴。
支持各类教育机构以及其他社会主体通过多种形式开展培训、提供课程,帮助老年人提高运用智能技术的能力。
Chapter 7参与社会发展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为有工作意愿的老年人提供就业服务,其合法劳动收入受法律保护。支持引导老年人以志愿服务形式,参与基层治理、技术帮扶、人才培养、文化传承等活动。
本市制定法规、规章和公共政策涉及老年人权益重大问题的,应当听取老年人和老年人组织的意见。
教育部门应当将老年教育列入教育发展规划和终身教育体系,加强老年教育设施、师资力量、课程开发等方面建设,均衡配置各类老年学校和学习点,促进老年教育资源向城乡老年人公平开放;鼓励社会力量举办或者参与老年教育,多种形式增加老年教育供给。教育部门以及有关机构、学校应当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发展老年远程教育,建设网络学习平台,开发网络学习资源,设置适合老年人学习的课程,为老年人接受终身教育创造条件。
绿化市容等部门应当加强公园绿地的建设和管理,为老年人提供户外交流、健身、娱乐等活动场所。
各级人民政府和文化旅游、广播电视、电影、体育等部门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老年人组织应当组织开展适合老年人的群众性文化、体育、旅游、娱乐活动,丰富老年人的精神文化生活。
体育、绿化市容、规划资源等部门应当在公共设施规划建设中考虑老年人健身需求,体育、民政等部门应当推动社区老年人多功能体育场所建设。社区文化活动中心、公共体育场馆等应当根据老年人的特殊需求,提供有针对性的公共文化体育服务。
Chapter 8法律责任
国家工作人员未依法履行职责,损害老年人合法权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