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3

In force

卫生健康、医疗保障、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房屋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在生活保障、养老服务、医疗服务、住房保障、精神慰藉等方面,对符合条件的独生子女伤残死亡且未再生育或者收养子女的老年人给予特别扶助。

Local Regulations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