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Chapter 2 家庭赡养与扶养Article 13In force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保证老年人的基本生活需求,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老年人离婚或者再婚等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赡养人不得要求老年人承担力不能及的劳动。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的,老年人可以依法要求赡养人给付赡养费。Local Regulations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25Article 12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