孝感市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孝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October 14, 2025
- In force from
- October 14, 2025
- Articles
- 38 articles
(2022年10月31日孝感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2022年11月25日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批准 根据2025年8月14日孝感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2025年9月25日湖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的《孝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集中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Chapter 1总则
公共停车场是指在城市道路外独立建设、公共建筑配建或者临时占地设置的,为社会公众提供停车服务的场所。
专用停车场是指在城市道路外建设项目配建或者建筑区划内共有部分设置的,为本单位、本居住区人员或者其他特定对象提供停车服务的场所。
道路停车泊位是指在城市道路内依法设置的供机动车临时停放的场所。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照职责做好本辖区内停车场建设和管理工作,指导村(居)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停车场经营者开展停车场管理和服务工作。
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停车场的规划管理和用地保障工作,制定建设项目停车位配建指标,并负责停车场相关建设工程的施工安全、工程质量监督工作。
住房和城市更新部门负责监督管理物业服务企业、督促维护居住区内车辆停放和通行秩序。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城市道路车辆停放管理,参与停车场规划、建设和管理相关工作。
发展和改革、交通运输、市场监督管理、国防动员、应急管理、消防救援等部门和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停车场建设和管理相关工作。
Chapter 2停车场规划和建设
停车场专项规划应当综合考虑人口规模和密度、土地开发状况、机动车保有量、道路交通承载能力、停车供需矛盾和公共交通服务水平等因素,科学确定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和道路停车泊位的区域布局、设置规模、中长期建设计划、建设时序等内容。
经依法批准的停车场专项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批。
公共停车场年度建设计划包括建设主体、责任单位、建设时序、投资规模、资金来源和停车泊位数量等内容。
建设项目停车位配建指标应当定期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进行调整。
停车供需矛盾突出的居住区、医院、学校、商业街区及交通枢纽等区域,停车位配建指标可以适当提高,合理满足停车需求。
配建的停车场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
停车场不符合配建指标和规划设计条件的,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部门不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不予通过规划条件核实,不得进行竣工验收备案。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停车场设计方案组织施工,因特殊情况确需改动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批。
鼓励利用待建土地、空闲厂区、桥下空间、边角空地等闲置场所,依法设置临时停车场。
鼓励建设停车楼、地下停车场、机械式立体停车库等集约化停车设施。
道路停车泊位设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
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应当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已经设置的道路停车泊位定期组织评估,根据评估结果进行优化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开放式场地用地界线不明的,由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部门依照职权进行划定。
Chapter 3停车场使用和管理
市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应当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定期组织开展停车资源普查,将普查结果纳入智慧停车管理信息系统。
公共停车场、经营性专用停车场应当按照规定接入智慧停车管理信息系统。
专用停车场由所有人或者其委托的停车服务管理者负责日常运营、维护和管理。
办理停车场备案手续需提供营业执照、经营地址、停车场权属证明、停车场平面示意图和方位图等材料。
备案事项发生变更的,经营者应当自变更之日起十日内到原备案机关变更备案信息。
实行政府定价的,由发展和改革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制定分类收费标准,并向社会公布。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由停车场经营者根据市场情况,参照类似地段政府定价收费标准合理浮动确定,并在停车场醒目位置公示。
居住区内所有权为建设单位或者经营单位的、且以出租方式约定的停车位、车库,在遵循自主定价原则的基础上,还应综合考虑居住区停车场的特性、业主的承受能力等特殊因素,合理制定收费标准。
对公众投诉频繁、矛盾突出的居住区停车收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城市管理执法、住房和城市更新等部门和相关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且收费不合理的,由发展和改革部门会同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开展成本调查,向社会公开调查和处理结果,引导促进经营者依法合理定价。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停车场停车服务收费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规收费行为。
(一)在出入口设置公示牌,明示停车场(停车路段)名称、开放时间、车位数量、收费标准和监督电话;
(二)配建停车引导设施、进出车辆号牌识别系统;
(三)制定并落实车辆停放、设施维护、环境卫生、安全防范等管理制度;
(四)工作人员佩戴明显标志,负责引导车辆有序进出和停放;
(五)按规范标准建设停车场标志、标线及交通安全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
(六)做好场内安全防范工作,发生火险、盗抢及场内交通事故等情况时,应当采取紧急措施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七)按照规定收取停车费用,出具合法的收费票据;
(八)定期清点场内车辆,发现状况异常的车辆,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九)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一)遵守停车管理制度,服从工作人员指挥,按照停车泊位标示有序停放车辆;
(二)正确使用停车设施、设备;
(三)在收费停车场停放车辆的,按照规定支付停车费用;
(四)非残障人士驾驶或者乘坐的机动车不得占用无障碍停车泊位;
(五)车辆不得装载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
(六)不得在时段性道路停车泊位超时停放;
(七)除法定节假日外,不得持续占用免费道路停车泊位超过四十八小时;
(八)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鼓励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在法定节假日期间,免费向社会开放停车场。
鼓励商场、超市、旅馆、餐饮、影剧院等经营性场所停车场,在经营时段向在场所内进行消费的公众免收停车费用。
因法定节假日、大型活动等原因,公共停车场不能满足社会停车服务需求时,周边区域的专用停车场在满足自身停车需求的前提下,应当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要求,临时向社会开放。
物业管理区域内依法配建的人防工程平时用作停车位的,首先向业主出租,不得出售或者附赠。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利用人防工程设置停车位的,使用人应当落实维护管理责任,不得影响其战时防空效能和应急避险功能。
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可以在村(居)民委员会的指导下引进专业服务企业,对居住区内车辆停放和通行进行管理。
(一)擅自在道路上或者其他公共区域内设置地桩、地锁、石墩或者其他障碍物妨碍机动车停放或者通行;
(二)擅自设置或者撤除停车泊位;
(三)占用停车泊位从事机动车保洁、装饰、维修等经营活动;
(四)破坏停车设施、设备;
(五)其他妨碍机动车停放或者通行的行为。
(一)停车时间不足三十分钟的车辆;
(二)在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免费时段和场所停放的车辆;
(三)执行任务的军车、警车、消防车、救护车、救灾抢险车、邮递车、环卫车、市政设施维护维修车、殡葬车、救助管理车等;
(四)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免收停车服务费的其他车辆。
Chapter 4法律责任
Chapter 5附则
公共交通、道路客货运、危险品运输等专用型车辆停车场的建设和管理,不适用本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