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2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擅自将投入使用的停车场停止使用或者改变用途的,由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从停止使用或者改变用途之日起按照每日每停车位二百元的标准处以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孝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4,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