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9

In force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下列妨碍机动车停放或者通行的行为:

(一)擅自在道路上或者其他公共区域内设置地桩、地锁、石墩或者其他障碍物妨碍机动车停放或者通行;

(二)擅自设置或者撤除停车泊位;

(三)占用停车泊位从事机动车保洁、装饰、维修等经营活动;

(四)破坏停车设施、设备;

(五)其他妨碍机动车停放或者通行的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孝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4,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