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

In force

本条例所称停车场,是指供机动车停放的场所,包括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和道路停车泊位。

公共停车场是指在城市道路外独立建设、公共建筑配建或者临时占地设置的,为社会公众提供停车服务的场所。

专用停车场是指在城市道路外建设项目配建或者建筑区划内共有部分设置的,为本单位、本居住区人员或者其他特定对象提供停车服务的场所。

道路停车泊位是指在城市道路内依法设置的供机动车临时停放的场所。

Local Regulations · 孝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4,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