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城市更新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安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October 24, 2025
- In force from
- January 1, 2026
- Articles
- 41 articles
(2025年6月26日安阳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2025年9月29日河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
Chapter 1总则
本条例所称城市更新,是指对城市空间形态与功能的优化调整和持续完善,主要包括:
(一)既有建筑安全隐患消除;
(二)老旧住区宜居改善;
(三)低效产业用地提质增效;
(四)市政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完善;
(五)公共设施安全韧性提升;
(六)城市生态空间优化修复;
(七)历史文化保护传承;
(八)城市数字化智慧化提升;
(九)国家和省、市确定的其他城市更新活动。
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推进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更新工作,并对城市更新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做好城市更新相关工作,维护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更新活动秩序。
村(居)民委员会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指导下,了解、反映村(居)民的更新需求,组织村(居)民参与城市更新相关活动。
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工业和信息化、公安、民政、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利、气象、商务、文化广电体育旅游、应急管理、人民防空、城市管理、行政审批和政务信息、文物、消防救援等部门和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更新相关工作。
Chapter 2规划和计划
城市更新专项规划应当与其他专项规划相协调,其主要内容按照规定纳入国土空间详细规划。
城市更新专项规划应当包括总体目标和发展策略、重点更新区域和城市设计要求、组织体系和更新保障机制等内容。
城市更新片区策划方案应当包括现状调查报告、更新目标、可行性分析、规划建议、资金测算和预期效益。拆除新建、拆整结合类城市更新片区策划方案还应包括建设模式、土地用途、开发强度、城市设计、片区投资平衡估算方案等内容。
县(市)城市更新年度计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区城市更新年度计划经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研究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布。
Chapter 3城市更新实施
(一)涉及单一物业权利人的,物业权利人自行确定实施主体;
(二)涉及多个物业权利人的,协商一致后共同确定实施主体;无法协商一致,涉及业主共同决定事项的,由业主依法表决确定实施主体;
(三)涉及公共利益或者公共安全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方式,确定实施主体。
城市更新项目实施方案应当包括更新范围、更新方式、更新内容、设计方案、建设计划、土地使用方式、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成本测算、资金筹措方式、运营管理模式、更新后的效果预测、实施前后的产权情况、意见征询情况等内容。
城市更新项目实施方案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进行联合审查。
(一)向城市更新主管部门提出更新需求和建议,在项目规划编制、方案论证等环节表达意见;
(二)自行实施更新,委托专业机构实施更新或者与市场主体合作推进更新;
(三)依法或者根据协议享有城市更新项目的经营权、收益权和相关权益;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一)履行既有建筑安全使用主体责任;
(二)积极配合现状调查、意愿征询等工作,提供真实信息;
(三)参与城市更新项目实施方案制定,履行出资以及其他合同义务;
(四)执行经本人同意或者业主共同表决通过的城市更新项目实施方案;
(五)遵守城市更新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政策要求。
(一)建立房屋使用全生命周期安全管理制度,加强房屋安全日常巡查和安全体检,及时发现和处置安全隐患;
(二)以生活圈建设为重点,以完整社区建设和创新型产业社区、商务社区建设为主,提升社区宜居和街区经济圈水平;
(三)落实无障碍环境建设要求,推进适老化、适儿化改造;
(四)综合统筹地上地下空间,实施一体化提升改造,提高城市空间资源利用效率;
(五)以微改造、拆改结合为主,盘活低效产业空间,提升经济效益,提高资产价值;
(六)完善市政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加强动态巡查、维护,提升城市功能品质;
(七)按照海绵城市、韧性城市建设要求综合施策,提高城市排水、节水、防涝、防洪和防灾减灾能力;
(八)优化绿化空间体系,进行绿色建筑建设改造,推动超低能耗建筑、低碳建筑规模化发展,提升城市生态环境品质;
(九)尊重城市发展历史,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历史文化资源,延续城市特色风貌;
(十)集成运用数字技术,推动形成城市智慧高效治理新体系;
(十一)国家和省、市规定的其他要求。
鼓励老旧小区及其周边地区实施连片改造、整体运营,按照居住街坊、五分钟居住区生活圈等规划要求,整合公共空间、公共资源,完善小区、社区公共服务设施建设。
支持拆除小区围墙、围栏、煤棚等建(构)筑物,利用小区内空地、荒地以及拆除违法建设腾空土地等增加公共活动空间,配建绿地、停车场(库)、充电桩、安防、体育健身、养老、托育等设施,实现配套服务设施、公共空间共建共治共享。
实施老旧厂房、仓储用地更新的,鼓励和支持发展文化创意、旅游、智能制造、夜经济等产业。
在符合安全规范要求、保障安全的基础上,可以经依法批准后合理利用厂房内部空间进行加层改造。
在符合规划和安全等规定的条件下,可以在商业、商务办公建筑内安排具有文化、体育、教育、医疗、社会福利等功能的项目。
实施公共配套服务设施更新的,应当完善社区养老、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公共停车场、车辆充电、环境卫生等设施,推进无障碍设施建设,提升公共服务能力。
实施公共安全设施更新的,应当合理规划布局应急避难、应急医疗场所,完善应急交通体系,提升更新区域整体抗震、消防、防涝性能,提高城市安全风险防控、应对多风险叠加的韧性能力。
城市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更新涉及利用集体土地的,应当随同项目一并研究。
Chapter 4保障和监管
支持通过申请国家补助资金、设立城市更新专项资金、在风险可控前提下发行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等方式筹集城市更新改造资金。
鼓励民间资本依法参与城市更新活动、投资建设运营具有经营性资产的城市更新项目。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激励引导机制,并保障其合法权益。
城市居住区更新项目应当按照谁受益、谁出资的原则合理确定出资责任。鼓励业主多方筹集资金开展自主更新。
符合相关政策的城市更新项目可以享受行政事业性收费、税费减免和政府性基金扶持等政策。
存量建筑在符合规划和管控要求的前提下,经依法批准后可以转换用途。鼓励各类既有建筑转换为市政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公共安全设施。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类建筑用途之间可以相互转换;商业服务业类建筑用途之间可以相互转换;工业以及仓储类建筑可以转换为其他用途。
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五年过渡期满或者提前转让的,经县(市)、区人民政府评估,符合更新规划和产业发展方向,应当按照新用途依法办理规划、用地手续。
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涉及利用闲置用房等存量房屋建设各类公共服务设施的,可以在五年内暂不办理变更用地主体和土地使用性质手续;过渡期满,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以通过划拨方式办理供地手续。
因多种因素未能与周边房屋同步拆迁改造,占地面积小、开发价值低,燃气、排污、输电等配套设施落后,环境脏乱差、存在安全隐患的楼房,可以纳入周边城市更新项目进行整体更新。
为了保障民生和公共利益,满足安全、环保、无障碍标准等要求,对于增设必要的楼梯、电梯、公共走廊、无障碍设施、风道、外墙保温等附属设施以及景观休息设施等,其新增建筑量可以不计入规划容积率、不增收土地价款。
为了保障居民基本生活需求、补齐城市短板而实施的市政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公共安全设施项目,以及老旧住宅成套化改造等项目,在对周边不产生负面影响的前提下,其新增建筑规模可以不受规划容积率指标的制约。
实施过程中,城市更新实施主体不得擅自改变更新目标、更新方式、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确需改变的,应当按照程序重新报请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