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9
In force老旧小区既有公共服务设施配套用房,可以根据实际需求依法进行用途转换,用于消防、养老、托育、医疗、文化、体育、教育、环卫等公共服务。
存量建筑在符合规划和管控要求的前提下,经依法批准后可以转换用途。鼓励各类既有建筑转换为市政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公共安全设施。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类建筑用途之间可以相互转换;商业服务业类建筑用途之间可以相互转换;工业以及仓储类建筑可以转换为其他用途。
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Local Regulations · 安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