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7

In force

城市更新实施主体应当按照经审定的更新项目实施方案开展城市更新活动。城市更新实施主体应当定期向县(市)、区城市更新主管部门报告,向社会公示项目进展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实施过程中,城市更新实施主体不得擅自改变更新目标、更新方式、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确需改变的,应当按照程序重新报请审查。

Local Regulations · 安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