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8
In force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相关财政资金的统筹利用,对涉及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城市更新项目予以资金支持。
支持通过申请国家补助资金、设立城市更新专项资金、在风险可控前提下发行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等方式筹集城市更新改造资金。
鼓励民间资本依法参与城市更新活动、投资建设运营具有经营性资产的城市更新项目。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激励引导机制,并保障其合法权益。
城市居住区更新项目应当按照谁受益、谁出资的原则合理确定出资责任。鼓励业主多方筹集资金开展自主更新。
符合相关政策的城市更新项目可以享受行政事业性收费、税费减免和政府性基金扶持等政策。
Local Regulations · 安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