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
In force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更新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本条例所称城市更新,是指对城市空间形态与功能的优化调整和持续完善,主要包括:
(一)既有建筑安全隐患消除;
(二)老旧住区宜居改善;
(三)低效产业用地提质增效;
(四)市政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完善;
(五)公共设施安全韧性提升;
(六)城市生态空间优化修复;
(七)历史文化保护传承;
(八)城市数字化智慧化提升;
(九)国家和省、市确定的其他城市更新活动。
Local Regulations · 安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