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0
In force更新项目利用存量建筑、土地资源发展国家和本市支持产业业态的,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并且不改变用地主体的情况下,经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享受五年内按照原用途、原权利类型使用土地的过渡期政策。
五年过渡期满或者提前转让的,经县(市)、区人民政府评估,符合更新规划和产业发展方向,应当按照新用途依法办理规划、用地手续。
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涉及利用闲置用房等存量房屋建设各类公共服务设施的,可以在五年内暂不办理变更用地主体和土地使用性质手续;过渡期满,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以通过划拨方式办理供地手续。
Local Regulations · 安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