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建筑废弃物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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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August 20, 2025
- In force from
- September 1,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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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12月14日广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六次会议通过 2012年3月30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批准 根据2015年5月20日广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并经2015年12月3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的《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因行政区划调整修改〈广州市建筑条例〉等六十六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9年11月20日广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并经2020年4月29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的《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州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等三项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2025年6月25日广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修订 2025年7月29日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
Chapter 1总则
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务、林业园林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工程策划、设计、施工等阶段统筹安排,提出减量化具体目标,指导和督促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落实源头减量工作。
发展和改革、规划和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市场监督管理、公安、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海事、港务、水务、林业园林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建筑废弃物管理相关工作。
Chapter 2处置许可
排放非许可类装饰装修废弃物的单位或者个人,免予办理排放的建筑废弃物处置证。投资额在一百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五百平方米以下的装饰装修工程产生的建筑废弃物为非许可类装饰装修废弃物。
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作出运输建筑废弃物许可决定的,应当对符合建筑废弃物车辆技术规范的车辆同时发放建筑废弃物运输车辆标识。运输车辆应当标明监督电话12345。
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应当将取得建筑废弃物处置证的运输单位、取得建筑废弃物运输车辆标识的运输车辆纳入名录管理,定期向社会公布并提供免费查询服务。
(一)建设工程施工等相关批准文件发生变更的;
(二)建筑废弃物运输、消纳或者综合利用合同主体发生变更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道路运输单位应当向发证部门申请变更建筑废弃物处置证:
(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所属运输车辆道路运输证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
(二)新增、变更过户、报废、遗失建筑废弃物运输车辆的。
符合法定条件的,发证部门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消纳场达到原设计容量或者因其他原因导致无法继续从事消纳活动时,消纳场经营单位应当在停止消纳三十日前书面报告发证部门,由发证部门办理注销手续并向社会公告。
Chapter 3排放与运输
非许可类装饰装修废弃物的排放,免予编制建筑废弃物处理方案。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应当组织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查验建筑废弃物源头减量、综合利用、污染防治等情况,督促施工单位落实建筑废弃物处理方案。
办理建筑废弃物处置证的工程,排放的建筑废弃物应当交由具有建筑废弃物处置证的运输单位运输。施工单位应当配备施工工地建筑废弃物排放管理人员,对建筑废弃物的装载以及车辆放行等情况进行登记和监督,不得放行超载车辆。
排放非许可类装饰装修废弃物的施工工地免予配备建筑废弃物排放管理人员。排放单位和个人应当将非许可类装饰装修废弃物交由具有建筑废弃物处置证的运输单位清运或者投放至非许可类装饰装修废弃物暂存场所。非许可类装饰装修废弃物暂存场所的管理人应当在二日内交由具有建筑废弃物处置证的运输单位清运。
(一)不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畅通;
(二)运输时间避开上下班等道路交通高峰期;
(三)中心城区限时间限路段夜间通行,非许可类装饰装修废弃物运输车辆适当放开日间非交通高峰时段通行。
在中心城区的国家、省、市重点工程采取有效噪声控制措施后,建设单位可以向工程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夜间延时运输;因土方排放特殊需求或者因扰民不允许夜间延时施工的,可以向工程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日间按规定时间和路线运输。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
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根据本市建筑废弃物运输车辆技术规范,每半年组织一次对建筑废弃物运输车辆密闭性能、车辆标志、车载监控的检验。检验不合格的车辆不得从事建筑废弃物运输。
(一)保持车辆整洁、密闭装载,不得沿途泄漏、遗撒,禁止车轮、车厢外侧带泥行驶;
(二)承运经批准排放的建筑废弃物或者非许可类装饰装修废弃物;
(三)将建筑废弃物运输至合法的消纳、综合利用场地;
(四)使用具有有效建筑废弃物运输车辆标识的运输车辆;
(五)使用有效运输联单,按照建筑废弃物分类标准实行分类运输;
(六)符合本市规定的运输时间和路线要求;
(七)禁止超载、超速运输建筑废弃物;
(八)依法开展运输路线风险评估和事故隐患排查,落实驾驶员安全教育培训,保障运输安全;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Chapter 4非许可类装饰装修废弃物处置
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统筹组织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设置非许可类装饰装修废弃物暂存场所。非许可类装饰装修废弃物暂存场所应当符合生态环境、交通安全、土地管理、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不得影响周边建筑物、构筑物安全和居民正常生活。
非许可类装饰装修废弃物管理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明确非许可类装饰装修废弃物投放时间、监督投诉方式等事项;
(二)围蔽非许可类装饰装修废弃物暂存场所,并保持整洁;
(三)督促按照规定投放非许可类装饰装修废弃物,劝阻、制止不当和违法投放行为。对不听劝阻的,及时报告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四)及时按规定清运。
(一)装饰装修前将装修时间、地点、规模等信息告知管理责任人;
(二)不得将非许可类装饰装修废弃物混入生活垃圾暂存、收运,非许可类装饰装修废弃物中的有害垃圾投放至有害垃圾收集容器;
(三)非许可类装饰装修废弃物应当袋装收集、定点投放至非许可类装饰装修废弃物暂存场所,沿途泄漏、遗撒的应当立即清除;
(四)支付非许可类装饰装修废弃物运输、消纳等处置费用。
Chapter 5消纳与综合利用
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应当会同市规划和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林业园林等行政管理部门编制建筑废弃物消纳场、综合利用项目建设规划,明确规划目标、空间布局和用地需求等内容,并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按程序纳入国土空间规划。
在政府财政投入的建筑废弃物消纳场或者其他场所从事建筑废弃物消纳、综合利用的企业,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通过招标投标等方式产生。
下列区域不得作为建筑废弃物消纳场、综合利用项目的选址地:
(一)国务院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及省人民政府划定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永久基本农田;
(二)地下水集中供水水源地及补给区;
(三)洪泛区、泄洪道及其周边区域;
(四)活动的坍塌地带,尚未开采的地下蕴矿区、灰岩坑及溶岩洞区;
(五)其他依法不得作为消纳场、综合利用项目选址地的区域。
建筑废弃物消纳场、综合利用项目的选址,应当征求规划和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务、农业农村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意见,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一)按照规定消纳建筑废弃物,不得消纳工业固体废物、生活垃圾、污泥、危险废物等固体废物;
(二)设置符合规定的机械和设备以及排水、消防等设施;
(三)场地出口设置符合规定的洗车槽、车辆冲洗设备、沉淀池以及道路硬化设施,或者制定和实施因施工条件限制不能设置前述设施的替代保洁方案;
(四)采取扬尘污染防控措施,保持出入口、通行道路以及附属设施等周边环境整洁;
(五)落实环境保护和生产安全主体责任;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应当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建立消纳建筑废弃物清单制。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项目纳入循环经济发展规划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规划,对公益性、城市兜底性市政基础设施保障项目安排财政性资金予以支持。
使用财政性资金建设的城市环境卫生设施、市政工程设施、园林绿化设施等工程项目,在可以使用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产品的部位,同等条件下可以优先使用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产品,使用比例应当不低于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比例。
Chapter 6监督管理
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应当组织建立和完善建筑废弃物运输全程监控系统、建筑废弃物处置技术监控设备等,加强对建筑废弃物排放、收集、贮存、运输、消纳、综合利用的智能化监督管理。
除排放非许可类装饰装修废弃物的施工场所外,施工单位、消纳场经营单位、综合利用项目经营单位应当在出入口配置视频监控和车辆自动识别系统,对建筑废弃物运输车辆出入等情况进行实时监控并存档备查。运输单位应当为运输车辆安装密闭运输、车速监测、卫星定位、安全管理监控等车载装置设备,并保持正常运行。
建筑废弃物排放量超过五万立方米或者施工工期超过半年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的要求在建设施工现场安装视频监控管理系统。在公共安全视频系统覆盖的区域,建设施工现场周边的视频信息,应当通过城市视频管理应用平台实现共享。
市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务、林业园林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将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运输单位等排放、运输、处置建筑废弃物的情况纳入各相关行业信用管理体系。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依法查处违法排放、运输、消纳、利用等行为。规划和自然资源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非法占用土地等行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交通运输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监管执法力度,依法对使用非法改装、套牌、假牌、假证车辆及其运输建筑废弃物违反禁行规定、超载、超速等交通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应当会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汇总建筑废弃物处置违法行为信息,将多次违法和严重违法的单位和个人列入重点监管对象名单,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重点监管对象增加检查和抽检频次。
Chapter 7法律责任
(一)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一款规定,未办理建筑废弃物处置证排放建筑废弃物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以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未办理建筑废弃物处置证运输、消纳、综合利用建筑废弃物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以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未办理变更申请擅自排放、运输建筑废弃物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补办,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伪造、变造、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建筑废弃物处置证和建筑废弃物运输车辆标识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建筑废弃物交由不具有建筑废弃物处置证的运输单位运输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以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吊销建筑废弃物处置证;未配备施工工地建筑废弃物排放管理人员的,或者未对建筑废弃物的装载以及车辆放行等情况进行登记和监督的,或者放行超载车辆的,由管理施工工地的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三款规定,排放单位和个人将非许可类装饰装修废弃物交由不具有建筑废弃物处置证的运输单位清运或者不投放至非许可类装饰装修废弃物暂存场所的,或者非许可类装饰装修废弃物暂存场所的管理人不在二日内交由具有建筑废弃物处置证的运输单位清运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单位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二百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项规定,承运未经批准排放的建筑废弃物的,按照每车次处以一万元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四项规定,使用不具有有效建筑废弃物运输车辆标识的运输车辆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经营建筑废弃物水运中转码头未配备符合规定的洗车槽、车辆冲洗设备、沉淀池、道路硬化设施以及除尘、防污等设施的,或者未安装视频监控和车辆自动识别系统的,未接入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的建筑废弃物处置监管平台的,或者接收不具有有效建筑废弃物运输车辆标识的运输车辆转运建筑废弃物的,或者接收不具有建筑废弃物处置证的船舶转运建筑废弃物的,责令改正,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运输单位被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注销其建筑废弃物处置证,并收回其所属车辆的建筑废弃物运输车辆标识。
(一)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在道路上运输建筑废弃物沿途泄漏、遗撒建筑废弃物不立即清除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三项规定,不袋装收集的,或者不定点投放至非许可类装饰装修废弃物暂存场所的,或者沿途泄漏、遗撒不立即清除的;
(三)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未按照要求使用联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