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4
In force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相关部门依职权责令改正,可以对单位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二百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一)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在道路上运输建筑废弃物沿途泄漏、遗撒建筑废弃物不立即清除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三项规定,不袋装收集的,或者不定点投放至非许可类装饰装修废弃物暂存场所的,或者沿途泄漏、遗撒不立即清除的;
(三)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未按照要求使用联单的。
Local Regulations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