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1
In force消纳场经营单位、综合利用项目经营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规定消纳建筑废弃物,不得消纳工业固体废物、生活垃圾、污泥、危险废物等固体废物;
(二)设置符合规定的机械和设备以及排水、消防等设施;
(三)场地出口设置符合规定的洗车槽、车辆冲洗设备、沉淀池以及道路硬化设施,或者制定和实施因施工条件限制不能设置前述设施的替代保洁方案;
(四)采取扬尘污染防控措施,保持出入口、通行道路以及附属设施等周边环境整洁;
(五)落实环境保护和生产安全主体责任;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应当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建立消纳建筑废弃物清单制。
Local Regulations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