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3
In force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按照以下规定进行处罚:
(一)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项规定,承运未经批准排放的建筑废弃物的,按照每车次处以一万元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四项规定,使用不具有有效建筑废弃物运输车辆标识的运输车辆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经营建筑废弃物水运中转码头未配备符合规定的洗车槽、车辆冲洗设备、沉淀池、道路硬化设施以及除尘、防污等设施的,或者未安装视频监控和车辆自动识别系统的,未接入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的建筑废弃物处置监管平台的,或者接收不具有有效建筑废弃物运输车辆标识的运输车辆转运建筑废弃物的,或者接收不具有建筑废弃物处置证的船舶转运建筑废弃物的,责令改正,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运输单位被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注销其建筑废弃物处置证,并收回其所属车辆的建筑废弃物运输车辆标识。
Local Regulations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