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9
In force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应当自受理排放、运输、消纳、综合利用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准予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建筑废弃物处置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作出运输建筑废弃物许可决定的,应当对符合建筑废弃物车辆技术规范的车辆同时发放建筑废弃物运输车辆标识。运输车辆应当标明监督电话12345。
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应当将取得建筑废弃物处置证的运输单位、取得建筑废弃物运输车辆标识的运输车辆纳入名录管理,定期向社会公布并提供免费查询服务。
Local Regulations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