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In force

因抢险、救灾等进行紧急施工排放建筑废弃物的,应当在险情、灾情消除后二十四小时内书面报告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并补办建筑废弃物处置证。

消纳场达到原设计容量或者因其他原因导致无法继续从事消纳活动时,消纳场经营单位应当在停止消纳三十日前书面报告发证部门,由发证部门办理注销手续并向社会公告。

Local Regulations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