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2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相关部门按照以下规定进行处罚: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建筑废弃物交由不具有建筑废弃物处置证的运输单位运输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以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吊销建筑废弃物处置证;未配备施工工地建筑废弃物排放管理人员的,或者未对建筑废弃物的装载以及车辆放行等情况进行登记和监督的,或者放行超载车辆的,由管理施工工地的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三款规定,排放单位和个人将非许可类装饰装修废弃物交由不具有建筑废弃物处置证的运输单位清运或者不投放至非许可类装饰装修废弃物暂存场所的,或者非许可类装饰装修废弃物暂存场所的管理人不在二日内交由具有建筑废弃物处置证的运输单位清运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单位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二百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