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六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July 21, 2025
- In force from
- January 1, 2026
- Articles
- 26 articles
(2025年6月12日六安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2025年7月10日安徽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生活垃圾分类的管理工作,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做好生活垃圾分类相关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推动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要求纳入居民公约、村规民约。
市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指导农村地区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建立以县域或者乡镇为基础的资源回收利用体系。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指导农村生活垃圾分类收运处理体系的建设管理工作。
县(区)人民政府城乡生活垃圾分类的监督管理由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以下统称生活垃圾分类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发展改革、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和规划、商务、教育、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财政、交通运输、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
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志愿者组织、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应当发挥各自优势,组织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宣传,推动全社会共同参与生活垃圾分类。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公益宣传。
学校应当将生活垃圾分类纳入教育内容,组织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知识普及、教育和实践活动。
鼓励和支持开展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和处理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装备的研究、开发和推广应用,提高生活垃圾分类的科技水平。
生活垃圾处理专项规划应当明确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指导原则和目标任务,确定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理设施以及再生资源回收利用设施的布局、用地、规模等,并与有关专项规划相衔接。
生活垃圾处理专项规划确定的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转运、处理设施用地,应当依法依规进行管控;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用途。
建设工程配套生活垃圾分类设施应当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生活垃圾分类设施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现有的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设施不符合规定标准的,应当逐步改造。确实无法改造的,可以根据需要合理配备必要的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设施。
市城市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生活垃圾特性以及处理利用方式等,制定本市生活垃圾分类指导目录,并向社会公布。
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实行生活垃圾定时分类投放。
鼓励通过积分兑换、物质奖励等方式,激励单位、家庭和个人开展生活垃圾分类投放。
(一)住宅小区,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的,物业服务企业为责任人;实行自我管理的,业主委员会为责任人;未实行物业管理且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为责任人。
(二)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医院以及其他企事业单位的管理区域,单位为责任人。
(三)商场、集贸市场、超市、商铺、住宿、餐饮、展览展销等经营场所,经营管理人为责任人。
(四)车站、码头、停车场、景区景点、文化体育场馆、公园、广场、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经营管理单位为责任人。
(五)城市道路及其行人过街桥、人行地下过街通道等附属设施,管理单位为责任人。
(六)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施工单位为责任人;尚未开工的建设工程用地,建设单位为责任人。
(七)公共水域、河湖、水库及其管理范围,管理单位为责任人。
(八)公路、铁路及其管理范围,管理单位为责任人。
(九)农村居民点,村民委员会为责任人。
不能确定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的,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作为责任人或者由其指定责任人。
(一)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日常管理制度,在显著位置公布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规范、收运时间、责任人信息等内容;
(二)按照规定设置、清洁和维护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和收集场所;
(三)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知识宣传,指导、监督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分类投放生活垃圾;
(四)对不符合分类投放要求的行为进行指导、劝阻,及时制止翻拣、混合已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行为;
(五)将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交由符合规定条件的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单位收集、运输;
(六)发现分类收集、运输单位违反分类收集、运输要求的,及时向所在地生活垃圾分类监督管理部门举报。
县(区)生活垃圾分类监督管理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物业服务企业、志愿服务组织等,根据需要安排物业服务企业工作人员、志愿者、居民、村民等担任分类投放指导员,宣传生活垃圾分类知识,开展桶边值守、巡回检查,引导居民、村民按照要求分类投放生活垃圾。
生活垃圾分类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培训,提高分类投放指导员的业务能力。
安排分类投放指导员的,可以采用奖补等方式予以引导。
(一)按照规定配备作业人员和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设备,设置分类收运标志,并安装行驶及装卸记录仪;
(二)按照环境卫生作业标准和作业规范,在规定时间内及时分类收运生活垃圾;
(三)收集、运输车辆应当实行密闭化运输,不得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或者滴漏污水;
(四)及时复位收集设施,清理作业场地,保持收集设施、运输车辆和周边环境干净整洁;
(五)生活垃圾经过转运站转运的,应当密闭存放、及时转运,做到日产日清;
(六)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管理台账,记录生活垃圾来源、种类、数量、流向等;
(七)不得擅自停业、歇业;
(八)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实行定期或者预约收集、运输;厨余垃圾、其他垃圾实行每日定时定点收集、运输,因特殊情况确需及时收集、运输的,应当及时收集、运输。
(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分类处理生活垃圾;
(二)按照规定配置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设备,保持设施设备正常运行;
(三)按照规定处置生活垃圾处理过程中产生的污水、废气、残渣、粉尘等,防止二次污染;
(四)建立生活垃圾处理台账,记录生活垃圾的时间、来源、数量及资源化利用产品的种类、数量、流向等情况,并按照规定报送;
(五)不得擅自停业、歇业;
(六)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交付收集、运输的生活垃圾不符合分类规定的,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可以要求管理责任人按照规定进行分拣;管理责任人不分拣的,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可以拒绝接收,并向生活垃圾分类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交付处理的生活垃圾不符合分类规定的,生活垃圾处理单位可以要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按照规定进行分拣;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不分拣的,生活垃圾处理单位可以拒绝接收,并向生活垃圾分类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理企业应当根据生活垃圾管理应急预案的规定,制定相应的应急措施。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未实行密闭运输的,由生活垃圾分类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在运输途中,丢弃、遗撒生活垃圾的,由生活垃圾分类监督管理部门责令立即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未及时复位收集设施,清理作业场地,保持收集设施、运输车辆和周边环境干净整洁的,由生活垃圾分类监督管理部门责令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的,由生活垃圾分类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项规定,未按照要求配备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设备,保持设施设备正常运行的,由生活垃圾分类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五项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的,由生活垃圾分类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