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0
In force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套建设生活垃圾分类设施,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应当包括配套生活垃圾分类设施的用地平面图,并标明用地面积、位置和功能。
建设工程配套生活垃圾分类设施应当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生活垃圾分类设施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现有的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设施不符合规定标准的,应当逐步改造。确实无法改造的,可以根据需要合理配备必要的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设施。
Local Regulations · 六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