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8
In force生活垃圾分类处理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分类处理生活垃圾;
(二)按照规定配置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设备,保持设施设备正常运行;
(三)按照规定处置生活垃圾处理过程中产生的污水、废气、残渣、粉尘等,防止二次污染;
(四)建立生活垃圾处理台账,记录生活垃圾的时间、来源、数量及资源化利用产品的种类、数量、流向等情况,并按照规定报送;
(五)不得擅自停业、歇业;
(六)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Local Regulations · 六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