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4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项规定,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处理生活垃圾的,由生活垃圾分类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项规定,未按照要求配备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设备,保持设施设备正常运行的,由生活垃圾分类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五项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的,由生活垃圾分类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

Local Regulations · 六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