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2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未按照分类要求将生活垃圾投放至相应收集容器或者收集场所的,由生活垃圾分类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六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