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3

In force

实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制度。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按照以下规定确定:

(一)住宅小区,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的,物业服务企业为责任人;实行自我管理的,业主委员会为责任人;未实行物业管理且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为责任人。

(二)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医院以及其他企事业单位的管理区域,单位为责任人。

(三)商场、集贸市场、超市、商铺、住宿、餐饮、展览展销等经营场所,经营管理人为责任人。

(四)车站、码头、停车场、景区景点、文化体育场馆、公园、广场、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经营管理单位为责任人。

(五)城市道路及其行人过街桥、人行地下过街通道等附属设施,管理单位为责任人。

(六)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施工单位为责任人;尚未开工的建设工程用地,建设单位为责任人。

(七)公共水域、河湖、水库及其管理范围,管理单位为责任人。

(八)公路、铁路及其管理范围,管理单位为责任人。

(九)农村居民点,村民委员会为责任人。

不能确定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的,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作为责任人或者由其指定责任人。

Local Regulations · 六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