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峰土家族自治县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Promulgated
- July 1, 2025
- In force from
- July 1, 2025
- Articles
- 43 articles
(2016年1月18日五峰土家族自治县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2016年5月26日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批准 根据2025年1月10日五峰土家族自治县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2025年5月29日湖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的《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废止部分单行条例的决定》修正)
Chapter 1总则
本条例所称农业活动既包括传统的种植、养殖、采摘、捕捞等农业活动,也包括设施农业、生物工程等现代农业活动。
本条例所称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是指在农业活动中直接获得的粮食、油料、蔬菜、瓜果、茶叶、菌类、畜禽、禽蛋、奶产品、水产品、蜜蜂产品等植物、动物、微生物产品,以及经过清洗、分拣、打蜡、干燥、去壳、切割、分级、包装、冷冻等粗加工,但未改变其基本自然性状和化学性质的产品。
本条例所称农业投入品,是指在农产品生产过程中使用或者添加的物质,包括农作物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水生动植物亲本、农药、肥料、激素、兽药、渔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农用薄膜、植保机械、农业机械及零配件等农用生产资料产品。
自治县人民政府对农产品质量安全负总责。将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检验检测及技术推广服务体系,加强综合执法队伍和能力建设;对乡(镇)和有关部门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进行检查。
乡(镇)人民政府对辖区内的农产品质量安全负责;村(居)民委员会应当配备农产品质量安全专(兼)职监管员,负责做好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加强对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的宣传、教育和引导。
农产品生产者和经营者是农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人。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食用农产品进入市场或者加工企业后的监管工作。
生态环境、公安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协助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做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农产品生产加工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规模化生产农户等应当加强自身管理和诚信建设,为其成员或者社员提供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等方面服务指导。
新闻媒体应当积极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律、法规以及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和知识的公益宣传。
Chapter 2农产品产地
在自治县境内设立工矿企业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中应当有农业环境影响评价的内容。
监测点的设置、变更、撤销应当通过专家论证。
农产品生产者和专业化病虫害防治组织应当及时清除、回收农药包装物、农用薄膜及其他农业投入品包装物。
规模化生产者和经营者应当将生产和经营中产生的废水、废物、病死畜禽和水产品、畜禽粪便等及时清运或者进行无害化处理,防止污染农产品产地环境。
Chapter 3农业投入品
(一)有与其经营的农业投入品相适应的资金、技术人员和相应资质;
(二)有与其经营的农业投入品相适应的营业场所;
(三)有与其经营的农业投入品相适应的设备、仓储设施、安全防护措施和环境污染控制设施、措施;
(四)有与其经营的农业投入品相适应的经营管理、质量管理制度和管理手段;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前款第(二)项中的营业场所不得经营食品、农产品、日杂用品等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商品。
农药经营者应当安排有关技术人员为农药购买者开具处方单,并告知农药的名称、防治对象、使用范围、用法用量、安全间隔期(休药期)等信息。
禁止以赠送、奖励、捆绑销售等方式向消费者提供未取得农药登记证和过期农药产品。
自治县行政区域内禁止生产、经营、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渔药;禁止生产、经营、使用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兽药、渔药。
自治县行政区域内所有农产品生产者应当遵守农业投入品使用安全间隔期或者休药期的规定。
Chapter 4农产品生产、包装和标识
农产品生产相关技术推广机构和科研教育机构应当加强对农产品生产者质量安全知识和技能的培训。
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严格执行农产品的质量安全标准和生产技术操作规程。
农产品包装材料和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物质,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技术规范。
(一)使用国家禁止、淘汰或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等农业投入品;
(二)超范围、超标准使用农业投入品;
(三)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
(四)使用农药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捕捞、捕猎;
(五)收获、捕捞、屠宰未达到安全间隔期、休药期的农产品;
(六)使用危害人体健康的物品对农产品进行清洗、整理、加工、保鲜、包装、储藏;
(七)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鼓励种养(殖)户自行或者委托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对其生产的农产品进行质量安全检测。
检测记录保存不少于二年。
通过认证的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和农产品地理标志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其产品包装上使用相应的认证标志。
Chapter 5农产品经营
凡在本县市场销售的农产品,应当随附承诺达标合格证和检验(检疫)合格证;没有承诺达标合格证和检验(检疫)合格证的,必须抽检合格才能销售。农民销售自种自养少量农产品的除外。鼓励农民自种自养的农产品进入市场销售。
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规模化生产农户等农产品生产主体在运销农产品出产地时应当具备标准化生产记录并随附承诺达标合格证。无包装的应当标识。
(一)保证销售场所清洁卫生,对场地及使用器械定期消毒;
(二)在固定摊位悬挂标示牌,与进场的农产品销售者签订农产品质量安全协议,明确质量安全责任;
(三)查验进场销售的农产品检验检疫合格证明和承诺达标合格证;
(四)配备农产品质量检测设备与检测人员或者委托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对进场销售的农产品进行抽查检测;
(五)对经检测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应当要求销售者立即停止销售,并报告所在地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一)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查验检验、检疫合格证明和产品标识;
(二)建立农产品进货记录台帐,如实记载农产品名称、产地、数量、生产日期、供货方及其联系方式、进货时间及销售时间、品种、数量和流向等内容;
(三)定期检查库存的农产品,及时清理变质的农产品;
(四)发现销售的农产品不符合质量安全标准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及时报告所在地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并配合调查处理。
贮存农产品应当具备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场所设备或者设施,保持该场所的环境卫生,并与有毒、有害场所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距离。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鼠、防蝇、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设施。
Chapter 6监督检查
农产品生产者、经营者在生产、调运农产品时,应当申报检疫,主动接受检测。
(一)对生产、销售的农产品进行现场检查;
(二)调查了解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有关情况;
(三)查阅、复制与农产品质量安全有关的记录和其他资料;
(四)依法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存在安全隐患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和农业投入品;
(五)进行风险评估和风险监测时可以进入生产加工企业、农贸市场,配送中心、农产品批发市场、商场(超市)、专卖店(点)进行抽样;
(六)依法查处违反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进行抽样检验时应当购买抽取的样品。对抽样检测结果表明可能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应当进行复检,复检不得采用快速检测方法。抽样检测结果确定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可以作为行政处罚依据。
农产品、农业投入品生产经营者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存在农产品质量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自治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可以对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农产品、农业投入品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进行整改,消除隐患。责任约谈情况和整改情况记入生产经营者信用档案。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有奖举报制度,公布举报方式,并为举报人保密。
Chapter 7法律责任
以赠送、奖励、捆绑等方式销售未取得农药登记证和农药生产许可证农药的,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十万元以下罚款。
在蔬菜、瓜果、茶叶、中草药等农产品生产中违法使用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的,由自治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农药使用者为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单位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农药使用者为个人的,处一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