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7

In force

农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规模化生产农户发现其销售的农产品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危险的,应当立即通知经销商停止销售和使用,主动召回农产品。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或销毁。

Local Regulations · 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