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In force

农产品质量安全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

自治县人民政府对农产品质量安全负总责。将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检验检测及技术推广服务体系,加强综合执法队伍和能力建设;对乡(镇)和有关部门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进行检查。

乡(镇)人民政府对辖区内的农产品质量安全负责;村(居)民委员会应当配备农产品质量安全专(兼)职监管员,负责做好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加强对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的宣传、教育和引导。

农产品生产者和经营者是农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人。

Local Regulations · 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5